我國的邊防檢查站的作用是什麼?

一、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職責、權力和任務
1、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
邊防檢查是國家通過設在對外開放口岸邊防檢查站,依法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等實施檢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
出入境邊防檢查是一種中央事權的行為,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國家主權的體現,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的邊防檢查站。它擔負著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實施檢查的任務,是具有公安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出入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維護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機構。
設立在對外開放口岸以及特許的進出口岸的邊防檢查站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基層工作單位。它是國家公安保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集軍事性、地方性、涉外性為一體的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出入境邊防檢查和管理職權,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檢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邊防檢查工作的職權
《邊防檢查條例》規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職責為:(1)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3)對口岸的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4)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職責,是出入境邊防檢查基本任務的具體化、法律化,明確了邊防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範圍,明確了邊防檢查機關對國家在法律上所承擔的主要責任義務,確定了邊防檢查機關在人員和護照證件檢查、交通運輸工具檢查、行李物品和貨物的檢查等方面執行任務行使權力的工作範圍。
根據國家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的法律、法規,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享有以下權力:
(1)出入境證件檢查權;
(2)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監護權;
(3)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的檢查權;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阻止出入境權;
(5)禁止登陸權;
(6)限制活動範圍,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權;
(7)推遲或阻止交通工具出入境權;
(8)人身檢查權;
(9)扣留、收繳護照、證件、物品權;
(10)對違反邊防檢查法規的出入境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3、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出入境邊防檢查的總任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證國家和對外開放口岸安全,維護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具體包括:
(1)對出入境人員的護照、證件實施檢查;
(2)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3)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和管理;
(4)對出入境人員的行李物品、人身、槍支彈藥實施檢查和管理;
(5)開展情報調研;
(6)審查被阻止出境和境外遣返人員;
(7)進行會談會晤和友好活動;
(8)實施口岸查控;
(9)進行統計;
(10)其它任務。
防止X奕?hr class="seperator">依法對出入境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和監護,打擊違反國家出入境邊防檢查法律、法規的犯罪活動,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出入國(境)秩序。防檢查任務,它依法行使對出入境的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和監護,以及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等職權並以此為手段打擊各種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法律、法規的犯罪活動。維護國家主權.一、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職責、權力和任務
1、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
邊防檢查是國家通過設在對外開放口岸邊防檢查站,依法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等實施檢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
出入境邊防檢查是一種中央事權的行為,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國家主權的體現,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的邊防檢查站。它擔負著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實施檢查的任務,是具有公安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出入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維護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機構。
設立在對外開放口岸以及特許的進出口岸的邊防檢查站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基層工作單位。它是國家公安保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集軍事性、地方性、涉外性為一體的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出入境邊防檢查和管理職權,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檢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邊防檢查工作的職權
《邊防檢查條例》規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職責為:(1)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3)對口岸的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4)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職責,是出入境邊防檢查基本任務的具體化、法律化,明確了邊防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範圍,明確了邊防檢查機關對國家在法律上所承擔的主要責任義務,確定了邊防檢查機關在人員和護照證件檢查、交通運輸工具檢查、行李物品和貨物的檢查等方面執行任務行使權力的工作範圍。
根據國家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的法律、法規,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享有以下權力:
(1)出入境證件檢查權;
(2)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監護權;
(3)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的檢查權;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阻止出入境權;
(5)禁止登陸權;
(6)限制活動範圍,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權;
(7)推遲或阻止交通工具出入境權;
(8)人身檢查權;
(9)扣留、收繳護照、證件、物品權;
(10)對違反邊防檢查法規的出入境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3、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出入境邊防檢查的總任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證國家和對外開放口岸安全,維護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具體包括:
(1)對出入境人員的護照、證件實施檢查;
(2)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3)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和管理;
(4)對出入境人員的行李物品、人身、槍支彈藥實施檢查和管理;
(5)開展情報調研;
(6)審查被阻止出境和境外遣返人員;
(7)進行會談會晤和友好活動;
(8)實施口岸查控;
(9)進行統計;
(10)其它任務。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查人,海關檢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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