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上路問題

電動自行車行業在中國的發展也只有十餘年的時間,產業成熟並形成規模的大致時間是在2002-2003年,也就是在這時,來自地方政府的“禁令”開始集中出現。
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發佈了《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2003年5月中旬,廣西南寧對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商店進行清查,實施了扣車、罰款等強制性處罰措施。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现有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必须在7月1日前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并自行清理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分别按照超范围和无照经营依法处罚。并在第二天,由一位副市长带队,进行了工商、贸发、国税、公安等部门300多人的联合行动,对全市159家电动自行车商店强行进行清查或关闭,清查人员砸毁100多家电动车商店招牌,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店中存放或陈列。
2003年8月1日,浙江温州市发布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行驶。
2003年8月28日,海南海口市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内行驶。随后,山西太原也发布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
直到此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禁行、禁卖令都还集中于行政层面,而到2005年5月2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特区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如有电动自行车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罚款500元,如果逾期一个月不交,没收电动自行车并将予以销毁。珠海成为第一个通过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城市,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电动自行车行业感到的不是伴随大发展越来越宽松的环境,而是越来越严厉的禁止。
而近期根据《信息时报》于今年11月3日的报道,广州市公安部门获悉,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广州市政府近期即将正式出台广州市范围内(含从化市、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将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
二、我国电动自行车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政策不能代表广泛的民意
从这一系列围绕电动自行车打压政策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行业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可谓命运多舛。那么政府政策为何处处针对,制定政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大众百姓对电动自行车持何种态度、对政府的禁止政策又持何种态度呢?
其中关于洙海的禁行令有报道称,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以全票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有关人大制度的宣传,人大常委会为人民代表之代表,他们的全票通过,理当意味着珠海市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禁令不存争议。然而意外的是,《条例》一出,纷议四起,而且如果以人数多寡为准,则“主流民意”对电动自行车禁令表示了极大的不满和不解。由当地政府部门主持的一项网上调查中,更是有97%的人支持电动自行车上路。又有报道称:广州电动自行车禁上牌上路几成定局,市民、经销商、厂家大吐苦水。其实,许多城市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政策确实遭到了广大市民的反对。从上面两个城市的反映,我们也可以略见一斑。
然而有些人又会说,网上民意并不能代表广泛的民意。其实,网上民意是否具有代表性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并不要求非代表人(网民)做出有代表性的言论。但我们期待我们的代表发表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如果一个代表发表了言论,我们就推定他应该代表某一些人。假如代表确实没有反映我们的意见,造成“不该有代表性的人(网民)发表了有代表性的意见,但应该发表有代表性意见的人(代表)与我们的意见相左”,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我们的机制是不是出现了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下面就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综观我国限制电动自行车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二)政府政策制定的主体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
关于政策层面的研究,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政策的主体。在研究中笔者发现,我国各地区在电动车政策的制定上,政策制定的主体出现了两种偏差。
据法律专家说,在电动自行车政策的制定上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法》的若干问题。例如,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异议,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机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各地区发布的通告、条例或法规,在法律上是设定了一个特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是以立法机关为主,而且如果由政府通过规章方式来设定许可,这种许可一定是临时性的,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用最简单的话来总结,就是以市场为原则,以许可为例外。
根据这个规定,一方面我们发现,诸如北京等地区由政府方面发布的《通告》都是临时性的。这个《通告》是由没有立法权的部门制定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立法法》规定,上级或同级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政府这种行为进行审查、市民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上诉。另一方面,诸如洙海的禁行令是由洙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管理条例,是地方立法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时又出现了前面所说的,人大常委不能代表群众。也就是说,当代议机关做出一个不被代表人认可的决定时,被代表人有什么样的纠正机制?我国现行法律提供了这种机制:选民可以罢免自己的代表,也可以申请上一级人大对该决定进行审查。
对于这两种偏差,前者政府肯定有其预计,知道这是一个临时的规定,有被诉的危险,但还是实施了;而后者则涉及了一个经过周密研究并制定了法规的更深一步的过程,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支持效果。那么政府为何急于发布各种规定来禁止电动自行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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