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GB17284—1998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並能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應具備汽缸工作容積不大於30ml、整車淨重不大於40kg、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等條件。其中四項標準只要有一項沒有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就不能認定其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 B 7258—2004)》規定,輕便摩托车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 B 7258—2004)》規定,輕便摩托车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因此,在国家对燃油助力车的“身份”没有明确之前,对于不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助力车”,应视为轻便摩托车并按机动车管理,对于无牌无照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交巡警部门有权按照机动车的管理对违章的燃油助力车进行处罚。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做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没 有做出规定。对于燃油助力车的相关法律,仍是空白。据了解,由于对燃油助力车还没有定性,对于市民 购买的燃油助力车,车管所既不能为其办理机动车牌照,也不能办理非机动车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