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進口商品隨徵收關稅正稅另外徵收的一種關稅,一般是臨時性的或一次性的。徵收附加稅的目的很多,主要是在財政收入或經濟保護等方面補充正稅之不足。例如:美國在1971年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危機,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商品一律徵收10%的附加稅;有些國家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或限制高價“奢侈品”的進口,對其徵收附加稅;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曾因某種商品一時進口量過多受到威脅而徵收緊急進口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對締約方的關稅正稅加以約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規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竞争手段,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些都不属于关税正税。我国在旧中国时期,关税不能自主,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收5%的附加税。1949年以后,关税自主。从1985年我国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在进口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根据国内情况的变化,1992年4月全部取消了进口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