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
(1)動力驅動的起重視,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
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
(2)起升機構不宜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如果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應有可操縱的常閉式制動器。
(3)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二套制动器。
(4)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5)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摩损后应有补偿能力。
(6)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7)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诠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8)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9)正常使用的起重视,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