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缺陷汽車?

出現什麼樣的情況,汽車才需要召回呢?《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了3條標準:經指定機構檢驗,發現汽車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國家標準;因缺陷已經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可能引發人身及財產損害。

  缺陷汽車的調查分為初步判斷和缺陷認定兩個階段。發現問題後,先由缺陷汽車產 品召回管理中心向製造商發佈《缺陷汽車產品初步判斷通知書》;如製造商認為自己的產品雖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家认可;如专家未予认可,管理中心将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专家委员会开始参与调查。一旦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认定某一车型存在缺陷,国家质检总局即向制造商发出《缺陷汽车产品认定书》,责令其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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