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停車庫設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劃(試行)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 建設部印發)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大、中城市和重點旅遊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築用地範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交通標誌,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二点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