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上路問題

電動自行車行業在中國的發展也只有十餘年的時間,產業成熟並形成規模的大致時間是在2002-2003年,也就是在這時,來自地方政府的“禁令”開始集中出現。
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發佈了《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2003年5月中旬,廣西南寧對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商店進行清查,實施了扣車、罰款等強制性處罰措施。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在全市各縣(市)區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現有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必須在7月1日前到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並自行清理電動自行車,不得繼續銷售。違反規定的,由工商部門分別按照超範圍和無照經營依法處罰。並在第二天,由一位副市長帶隊,進行了工商、貿發、國稅、公安等部門300多人的聯合行動,對全市159家電動自行車商店強行進行清查或關閉,清查人員砸毀100多家電動車商店招牌,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店中存放或陳列。
2003年8月1日,浙江溫州市發佈規定,嚴禁電動自行車在市區上路行駛。
2003年8月28日,海南海口市發佈通告,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海口主要市區內行駛。隨後,山西太原也發佈了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規定……
直到此時,關於電動自行車的禁行、禁賣令都還集中于行政層面,而到2005年5月2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並於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在特區不予註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外地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進入珠海,如有電動自行車用戶違反上述規定,罰款500元,如果逾期一個月不交,沒收電動自行車並將予以銷毀。珠海成為第一個通過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的城市,從行政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電動自行車行業感到的不是伴隨大發展越來越寬鬆的環境,而是越來越嚴厲的禁止。
而近期根據《資訊時報》於今年11月3日的報導,廣州市公安部門獲悉,根據省政府的批復,廣州市政府近期即將正式出臺廣州市範圍內(含從化市、增城市)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有關規定,將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行駛。
二、我國電動自行車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政策不能代表廣泛的民意
從這一系列圍繞電動自行車打壓政策可以看出,電動自行車行業在中國的許多城市和地區,尤其是大中城市可謂命運多舛。那麼政府政策為何處處針對,制定政策的依據是否合理充分?大眾百姓對電動自行車持何種態度、對政府的禁止政策又持何種態度呢?
其中關於洙海的禁行令有報導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是以全票通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按照有關人大制度的宣傳,人大常委會為人民代表之代表,他們的全票通過,理當意味著珠海市公眾對電動自行車禁令不存爭議。然而意外的是,《條例》一出,紛議四起,而且如果以人數多寡為准,則“主流民意”對電動自行車禁令表示了極大的不滿和不解。由當地政府部門主持的一項網上調查中,更是有97%的人支持電動自行車上路。又有報導稱:廣州電動自行車禁上牌上路幾成定局,市民、經銷商、廠家大吐苦水。其實,許多城市限制電動自行車的政策確實遭到了廣大市民的反對。從上面兩個城市的反映,我們也可以略見一斑。
然而有些人又會說,網上民意並不能代表廣泛的民意。其實,網上民意是否具有代表性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我們並不要求非代表人(線民)做出有代表性的言論。但我們期待我們的代表發表具有代表性的意見;如果一個代表發表了言論,我們就推定他應該代表某一些人。假如代表確實沒有反映我們的意見,造成“不該有代表性的人(線民)發表了有代表性的意見,但應該發表有代表性意見的人(代表)與我們的意見相左”,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我們的機制是不是出現了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下面就從政策制定的角度來綜觀我國限制電動自行車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
(二)政府政策制定的主體沒有足夠的法律支撐
關於政策層面的研究,首當其衝的就是制定政策的主體。在研究中筆者發現,我國各地區在電動車政策的制定上,政策制定的主體出現了兩種偏差。
據法律專家說,在電動自行車政策的制定上主要涉及《行政許可法》的若干問題。例如,誰有權設定行政許可?在什麼範圍內設定行政許可?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設定的行政許可有異議,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機制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審查?各地區發佈的通告、條例或法規,在法律上是設定了一個特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是以立法機關為主,而且如果由政府通過規章方式來設定許可,這種許可一定是臨時性的,一年期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用最簡單的話來總結,就是以市場為原則,以許可為例外。
根據這個規定,一方面我們發現,諸如北京等地區由政府方面發佈的《通告》都是臨時性的。這個《通告》是由沒有立法權的部門制定的,所以對於這種情況,《立法法》規定,上級或同級立法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可以對政府這種行為進行審查、市民可以對這種行為進行上訴。另一方面,諸如洙海的禁行令是由洙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管理條例,是地方立法行為。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這時又出現了前面所說的,人大常委不能代表群眾。也就是說,當代議機關做出一個不被代表人認可的決定時,被代表人有什麼樣的糾正機制?我國現行法律提供了這種機制:選民可以罷免自己的代表,也可以申請上一級人大對該決定進行審查。
對於這兩種偏差,前者政府肯定有其預計,知道這是一個臨時的規定,有被訴的危險,但還是實施了;而後者則涉及了一個經過周密研究並制定了法規的更深一步的過程,但卻沒有收到預期的支持效果。那麼政府為何急於發佈各種規定來禁止電動自行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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