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進口附加稅”?

是指對進口商品隨徵收關稅正稅另外徵收的一種關稅,一般是臨時性的或一次性的。徵收附加稅的目的很多,主要是在財政收入或經濟保護等方面補充正稅之不足。例如:美國在1971年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危機,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商品一律徵收10%的附加稅;有些國家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或限制高價“奢侈品”的進口,對其徵收附加稅;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曾因某種商品一時進口量過多受到威脅而徵收緊急進口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對締約方的關稅正稅加以約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規定的“‘例外”情況之外,不准徵收超過正稅的附加稅。但為了抵制傾銷、補貼等不公正競爭手段,允許締約方對構成傾銷或補貼的進口商品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些都不屬於關稅正稅。我國在舊中國時期,關稅不能自主,曾徵收過“二五附加稅”,即對進口貨物除徵收“值百抽五”的正稅外,另徵收5%的附加稅。1949年以後,關稅自主。從1985年我國開始對一些國內已能生產,但又大量進口的消費品,如汽車、機電產品等,一些國內幼稚工業或新興工業產品和一些盲目引進的生產線,在進口稅之外,另徵收進口調節稅。根據國內情況的變化,1992年4月全部取消了進口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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