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缺陷汽車?

出現什麼樣的情況,汽車才需要召回呢?《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了3條標準:經指定機構檢驗,發現汽車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國家標準;因缺陷已經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可能引發人身及財產損害。

  缺陷汽車的調查分為初步判斷和缺陷認定兩個階段。發現問題後,先由缺陷汽車產 品召回管理中心向製造商發佈《缺陷汽車產品初步判斷通知書》;如製造商認為自己的產品雖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經專家認可;如專家未予認可,管理中心將向製造商發佈《缺陷汽車產品技術鑒定通知書》,專家委員會開始參與調查。一旦超過三分之二的專家認定某一車型存在缺陷,國家質檢總局即向製造商發出《缺陷汽車產品認定書》,責令其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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