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機動車保險的主險種

車輛損失險,是指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以預防可能造成損失的保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能超出保險價值。即價值10萬元的車輛,保險金額不能超過10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投保時,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個檔次: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關於第三者的賠償數額,應由保險公司進行核定,保險人不能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

車輛損失險主要針對於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壞,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投保人使用保險車輛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兩種保險有嚴格的區別,但均不包括駕駛員本身的保險。為了能夠得到完整的經濟保障,應盡可能將兩種險種一併投保。

機動車附加險

機動車附加險是在投保主要險種後的附帶險種。只有投保主要險種後,方可投保相應的附加險,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盜搶險:是指保險車輛因全車被盜、被搶劫或被搶奪

時,保險人對其直接經濟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賠償後保險責任終止,該車輛權益歸保險人所有。

自燃損失保險:是指在保險車輛因本車電氣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損毀及運載貨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責任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是指保險車輛發生玻璃單獨破碎後,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是指投保車輛在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對另外加裝設備而進行的保險,保險人將在保險單中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車上責任保險(司乘意外傷害險):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的人員遭受傷亡,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本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是指在使用過程,若投保車輛所載貨物掉落致使其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可依照“車載貨物掉落責任保險”進行賠償。
車上貨物責任險:是指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護費用,保險公司為投保車輛提供一定金額的賠償。

不計免賠險:是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不含盜搶)或第三者責任賠償,由保險人依據賠償規定的金額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車輛在行駛或停放中遇到下列情況遭受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經濟損失償。

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範圍主要有如下方面:

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雷擊、暴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僅

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此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的類別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分為碰撞責任、非碰撞責任和施救保護費用責任。

碰撞責任

碰撞危險是車輛損失險的主要責任,也是機動車輛最易發生的危險之一。碰撞是指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接觸,如兩車對撞、追尾相撞、撞及其它物體等。一般因碰撞造成的損失,除了駕駛者故意行為者外,不論駕駛人員是否違章或有無過失(明確除外責任者不在內),保險公司均負責賠償。傾覆是指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本身傾斜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過施救不能恢復行駛。如因雨天路滑,車輛不慎翻到溝裡,或轉彎過急、車速過快,使車輛側翻或全翻等,保險公司對傾覆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非碰撞責任

非碰撞責任主要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全車失竊以及車輛渡船過河時發生意外事故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輛損失容易判斷和界定,如洪水將車輛沖走;在山區行駛時遭受泥石流或雪崩、崖崩的襲擊,將車輛損壞;下冰雹時將車身砸爛等。但對於一些自然災害也規定了量的標準,如暴風是指風速超過17.2米/秒(即8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指震級在4.75級以上,達到這些程度的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損毀,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火災事故的原因複雜,如車輛油路漏油,遇明火引起火災;車輛停放時由於外界失火引起車輛著火;由於碰撞引起車輛失火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上電氣設備老化、短路或超負荷,引起本身發熱燒毀,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由於上述原因起火造成其它部位的損失,則不負責電器設備自身的損失。同時,由於人工直流供油而引起的火災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

爆炸的原因也較多。但發動機因其內部的原因發生爆裂,如缸體破裂、活塞脫頂造成爆裂,則不屬於爆炸的範疇,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後,經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在三個月以上仍未找到者,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在三個月內找到者,保險公司則註銷這宗賠案。車輛在失竊過程中遭到損壞或車上零件、部件失竊,這種因全車失竊而造成的車輛部分損壞,則屬於保險責任。失竊車輛在三個月以後找到,保險公司即將該車定損後折歸被保險人,並收回已經支付的相應賠償。

施救、保護費用

施救、保護費用指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後,為了減少車輛損失,採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雇傭吊車、拖車進行搶救、拖運,使用消防設備滅火等,雇人看守不能行駛的事故車輛或因搶救過程中損害他人的財產費用支出,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該車的保險金額。如將施救、保護以及修理費用相加,預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

除外責任

在機動車輛保險責任之外,還有一些危險稱為除外責任。由於除外責任造成的被保險車輛損失和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除外責任包括下列情況:

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

酒後駕駛車輛、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炸裂或車輛的自身故障;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的修理,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保險車輛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世界各國的保險條款中都規定有除外責任,這樣可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使之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避免或減少違法、欺詐行為的出現,也使保險公司在理賠定損時有據可依。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等均屬於明顯的違法、違章行為,保險公司對其造成的損失當然不負賠償責任。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炸裂等,也屬於車輛運行中的自然狀況和故障,不是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所致,車輛的損失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機動車輛損失險中雖然沒有規定從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義務”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當然由此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害,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保險

所謂“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及其財產、被保險車輛工作人員及其財產以外的其他人和財產的責任保險。凡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照法律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善後工作,則由投保人自己負責。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除了投保時明確的保險人之外,還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如單位或個人的駕駛員、雇傭或借來的駕駛員以及保險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時的駕駛員等。這些人使用保險車輛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是被人私自開車或盜車,或未經單位主管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這種保險車輛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賠付問題

被保險人依法支付賠償金額,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保險人按照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支付的賠償金額。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處罰、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以及具體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都有詳盡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確定賠償標準,而保險公司則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或裁決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給予補償。

交通事故在我國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是非公共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如村莊、大院、鄉間土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以受理。對於這類案件,可由出險地政府有關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研究處理,保險公司再予以賠付。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輛種類一般不受限制,客車、貨車、摩托車、拖拉機(農用或運輸)、拖車以及救護車、消防車、油罐車等特種車輛都可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對於一些在廠區、倉庫、港口內行駛的電瓶車、吊車、叉車等專用車輛,只要具備有關部門頒佈的營運證或行駛證,通常可作為廠內機動車輛予以特約承保,對其發生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也有除外責任。這些除外責任,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它們是: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替保管的財產;

本車的駕駛人及一切人員和財產;

拖拉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其它間接損失。

其它

第三者責任險的除外責任比較具體和清楚,但有幾點需要說明:

所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一般是獨立經濟的戶口劃分。家庭成員是指每一戶中的成員,而不論是否為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在經濟上也是各自獨立,就不能視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而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但兩者經濟並不各自獨立,實質上是兩個合而為一的整體家庭成員。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區分上,掌握一個原則,即付給受害者的賠款,應由受害人所得,最終不能回到被保險人手中。

企業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一般是指投保單位或集體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如投保單位自己的倉庫、設備、住宅等。但目前許多企業規模較大,下屬機構很多,這種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投保後,如何區別其所有財產,這就要看下屬機構是否在經濟上獨立核算。如果是經濟上獨立核算單位,他們的財產就不能看作是投保企業的所有財產。例如,某大型化工企業下屬4個分廠,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雖然該化工企業統一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一分廠車輛撞了二分廠的財產,保險公司就應當負責賠償。

車輛在裝卸貨物時所致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也不屬於第三者責任的範疇。如車輛在裝卸水泥時,水泥袋墜落砸傷行人或砸壞其它物品,則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之內,但保險車輛上裝的貨物,在行駛中不慎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因為是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則可按第三者責任負責賠償。
機動車保險的主險種

車輛損失險,是指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以預防可能造成損失的保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能超出保險價值。即價值10萬元的車輛,保險金額不能超過10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投保時,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個檔次: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關於第三者的賠償數額,應由保險公司進行核定,保險人不能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

車輛損失險主要針對於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壞,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投保人使用保險車輛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兩種保險有嚴格的區別,但均不包括駕駛員本身的保險。為了能夠得到完整的經濟保障,應盡可能將兩種險種一併投保。

機動車附加險

機動車附加險是在投保主要險種後的附帶險種。只有投保主要險種後,方可投保相應的附加險,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盜搶險:是指保險車輛因全車被盜、被搶劫或被搶奪

時,保險人對其直接經濟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賠償後保險責任終止,該車輛權益歸保險人所有。

自燃損失保險:是指在保險車輛因本車電氣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損毀及運載貨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責任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是指保險車輛發生玻璃單獨破碎後,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是指投保車輛在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對另外加裝設備而進行的保險,保險人將在保險單中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車上責任保險(司乘意外傷害險):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的人員遭受傷亡,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本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是指在使用過程,若投保車輛所載貨物掉落致使其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可依照“車載貨物掉落責任保險”進行賠償。
車上貨物責任險:是指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護費用,保險公司為投保車輛提供一定金額的賠償。

不計免賠險:是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不含盜搶)或第三者責任賠償,由保險人依據賠償規定的金額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車輛在行駛或停放中遇到下列情況遭受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經濟損失償。

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範圍主要有如下方面:

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雷擊、暴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僅

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此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的類別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分為碰撞責任、非碰撞責任和施救保護費用責任。

碰撞責任

碰撞危險是車輛損失險的主要責任,也是機動車輛最易發生的危險之一。碰撞是指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接觸,如兩車對撞、追尾相撞、撞及其它物體等。一般因碰撞造成的損失,除了駕駛者故意行為者外,不論駕駛人員是否違章或有無過失(明確除外責任者不在內),保險公司均負責賠償。傾覆是指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本身傾斜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過施救不能恢復行駛。如因雨天路滑,車輛不慎翻到溝裡,或轉彎過急、車速過快,使車輛側翻或全翻等,保險公司對傾覆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非碰撞責任

非碰撞責任主要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全車失竊以及車輛渡船過河時發生意外事故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輛損失容易判斷和界定,如洪水將車輛沖走;在山區行駛時遭受泥石流或雪崩、崖崩的襲擊,將車輛損壞;下冰雹時將車身砸爛等。但對於一些自然災害也規定了量的標準,如暴風是指風速超過17.2米/秒(即8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指震級在4.75級以上,達到這些程度的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損毀,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火災事故的原因複雜,如車輛油路漏油,遇明火引起火災;車輛停放時由於外界失火引起車輛著火;由於碰撞引起車輛失火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上電氣設備老化、短路或超負荷,引起本身發熱燒毀,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由於上述原因起火造成其它部位的損失,則不負責電器設備自身的損失。同時,由於人工直流供油而引起的火災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

爆炸的原因也較多。但發動機因其內部的原因發生爆裂,如缸體破裂、活塞脫頂造成爆裂,則不屬於爆炸的範疇,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後,經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在三個月以上仍未找到者,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在三個月內找到者,保險公司則註銷這宗賠案。車輛在失竊過程中遭到損壞或車上零件、部件失竊,這種因全車失竊而造成的車輛部分損壞,則屬於保險責任。失竊車輛在三個月以後找到,保險公司即將該車定損後折歸被保險人,並收回已經支付的相應賠償。

施救、保護費用

施救、保護費用指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後,為了減少車輛損失,採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雇傭吊車、拖車進行搶救、拖運,使用消防設備滅火等,雇人看守不能行駛的事故車輛或因搶救過程中損害他人的財產費用支出,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該車的保險金額。如將施救、保護以及修理費用相加,預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

除外責任

在機動車輛保險責任之外,還有一些危險稱為除外責任。由於除外責任造成的被保險車輛損失和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除外責任包括下列情況:

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

酒後駕駛車輛、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炸裂或車輛的自身故障;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的修理,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保險車輛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世界各國的保險條款中都規定有除外責任,這樣可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使之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避免或減少違法、欺詐行為的出現,也使保險公司在理賠定損時有據可依。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等均屬於明顯的違法、違章行為,保險公司對其造成的損失當然不負賠償責任。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炸裂等,也屬於車輛運行中的自然狀況和故障,不是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所致,車輛的損失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機動車輛損失險中雖然沒有規定從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義務”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當然由此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害,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保險

所謂“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及其財產、被保險車輛工作人員及其財產以外的其他人和財產的責任保險。凡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照法律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善後工作,則由投保人自己負責。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除了投保時明確的保險人之外,還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如單位或個人的駕駛員、雇傭或借來的駕駛員以及保險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時的駕駛員等。這些人使用保險車輛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是被人私自開車或盜車,或未經單位主管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這種保險車輛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賠付問題

被保險人依法支付賠償金額,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保險人按照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支付的賠償金額。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處罰、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以及具體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都有詳盡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確定賠償標準,而保險公司則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或裁決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給予補償。

交通事故在我國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是非公共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如村莊、大院、鄉間土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以受理。對於這類案件,可由出險地政府有關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研究處理,保險公司再予以賠付。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輛種類一般不受限制,客車、貨車、摩托車、拖拉機(農用或運輸)、拖車以及救護車、消防車、油罐車等特種車輛都可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對於一些在廠區、倉庫、港口內行駛的電瓶車、吊車、叉車等專用車輛,只要具備有關部門頒佈的營運證或行駛證,通常可作為廠內機動車輛予以特約承保,對其發生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也有除外責任。這些除外責任,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它們是: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替保管的財產;

本車的駕駛人及一切人員和財產;

拖拉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其它間接損失。

其它

第三者責任險的除外責任比較具體和清楚,但有幾點需要說明:

所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一般是獨立經濟的戶口劃分。家庭成員是指每一戶中的成員,而不論是否為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在經濟上也是各自獨立,就不能視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而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但兩者經濟並不各自獨立,實質上是兩個合而為一的整體家庭成員。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區分上,掌握一個原則,即付給受害者的賠款,應由受害人所得,最終不能回到被保險人手中。

企業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一般是指投保單位或集體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如投保單位自己的倉庫、設備、住宅等。但目前許多企業規模較大,下屬機構很多,這種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投保後,如何區別其所有財產,這就要看下屬機構是否在經濟上獨立核算。如果是經濟上獨立核算單位,他們的財產就不能看作是投保企業的所有財產。例如,某大型化工企業下屬4個分廠,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雖然該化工企業統一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一分廠車輛撞了二分廠的財產,保險公司就應當負責賠償。

車輛在裝卸貨物時所致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也不屬於第三者責任的範疇。如車輛在裝卸水泥時,水泥袋墜落砸傷行人或砸壞其它物品,則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之內,但保險車輛上裝的貨物,在行駛中不慎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因為是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則可按第三者責任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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