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笞刑就是鞭刑.
新加坡鞭刑全解密
資料來自新加坡議會和政府公佈的法令法規、正式新聞資料、官方材料及其他公開信息和出版物。其中對鞭刑及受鞭刑犯人的反應的描繪都來自第一手資料,包括參與執行鞭刑的獄警和受過鞭刑的罪犯的口述。
新加坡對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僅包括重罪犯,有些非暴力犯罪,比如非法入境、販賣或運輸槍支,在公共場合塗鸦、交通肇事、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会招致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即如被定罪,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
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
本文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感到枯燥,但与许多道听途说的描述不同,他们都来自可靠来源,所以非常准确。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
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臀部高翘受刑。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所用的刑鞭长1.2192米(4英尺),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韧性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824年,英国在新加坡、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当时,对于乞讨、制售淫秽物品、纵火、杀人抢劫、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至1870年,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在此期间,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猫”(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或藤条,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
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曾参观监狱,他写道:“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草地一片嫩绿,宛如爱尔兰西岸。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它自有特殊的用途。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从1890年开始,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回到马来亚》 1936年伦敦出版,R.H. Bruce Lockhart著)
在1938年,因违反监狱规章而被判鞭刑的数目如下:
24鞭——2起
20鞭——1起
12鞭——9起
8鞭——2起
6鞭——8起
4鞭——1起
1948年,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在法律中,鞭刑条款得以保留,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在1949年全年,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使用“九尾猫”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但可以看出,到这个时期,“九尾猫”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至1955年,“九尾猫”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
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不是适用鞭刑的罪),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当然成了重罪。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要增加鞭刑的使用。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改造罪犯’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我的理想、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现在我只主持正义。”(见“对待犯罪立场应强硬”9a9 马来西亚 星报 1996年5月5日)
作为强制刑 (必判鞭刑,不能减免)
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其中既包括强奸(法定最少鞭刑12下)、抢劫(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第二次)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以及贩卖、运输、进口枪支等。
在新加坡,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中国也不少)。但在1994年,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见落杉矶时报,1994年10月27日)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有的重罪达15鞭。
作为非强制刑(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因公司犯罪,职员受鞭刑
这种情况不多。在少数情况下,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危险枪支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运输、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同理,移民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
违反狱规受鞭刑
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这些行为包括:暴乱、越狱、试图越狱、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狱内物品、虚假申诉、严重不服管理,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
在强制戒毒中心,违反规定最多可被打6鞭。一个樟宜监狱戒毒中心的前工作人员透露,如果犯人毒品尿检呈阳性或被发现搞同性恋打6鞭,打架斗殴打3鞭。(见“老虎的眼”,伦敦卫报,1995年5月20日)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至50周岁的男性罪犯。少年犯不能被初级法庭判处鞭刑(但初级法庭可判处少年犯入少年管教所,而少年管教所可因为犯人违反内部规定予以鞭打)。“少年法庭……无权判处鞭刑。”(见《新加坡的法律系统》海莲娜.陈著,Butterworths Asia, 1995)在新加坡少年儿童法案的第三章中规定:“除了高等法院,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处儿童或少年身体刑。”(s.37(3))长期以来,高等法院也很少行使对少年犯判处鞭刑的权力,但最近几年,这种情况似有改变。1999年7月,高等法院判处三个15岁的罪犯鞭刑,其中一个在犯罪时年仅14岁(两个15岁的各5鞭,14岁的8鞭,见《少年强奸犯被判监禁和鞭刑》海峡时报,1999年7月14日)。三个月后,高等法院又进一步,判处一个犯有踢打和抢劫老人的14岁少年5年监禁,10下鞭15e1刑。(《14岁男孩被判5年监禁及鞭刑》,海峡时报,1999年10月2日)
总的来说,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接近1972年废除鞭刑以前的加拿大——无论法院判处还是监狱内部规定都只打16岁以上的成年男犯,而不象它的原宗主国英国,在1948年废除鞭刑以前,在英国鞭刑主要用于15岁以下男童(经常作为监禁的替代刑)。
鞭刑的实施对象不限于半大小子和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也不限于新加坡公民。很多中年男性犯人,和在新加坡的外籍犯人,也被判鞭刑。一个48岁的荷兰男子就因为走私毒品“爱他死”(摇头丸?)Ecstasy被判处监禁6年,打10鞭,尽管他根本不是向新加坡走私,而是要去印尼,只是在新加坡转机。(“荷兰男子走私爱他死被判6年鞭10下” 海峡时报,1996年9月4日)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现在,每年受鞭刑的男人数以千记,统计数字如下:
1987年:602人受鞭刑(其中115名外国人)
1988年:616人受鞭刑(其中119名外国人)
1992年:1422人受鞭刑
1993年:3244人受鞭刑,每周人数超过60。
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人口不足4百万的城市小邦来说, 这样的数字是惊人的。以上数字来自美国每年发布的国别人权报告,而新加坡政府从未反驳,故可认为数字真实(以新加坡政府的一贯作风,如有不准确之处,定要反驳)。但2000年及以后的人权报告,没有得到统计数字。
新加坡法律规定,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新加坡刑事诉讼法231(1)节规定:“鞭刑行刑,必须有狱医在场,并确定犯人的身体状况可以接受鞭刑。”狱医有权力随时终止鞭刑,他的职责还包括刑后验伤和治疗。”
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美联社报道,年平均只有六个。(见“新加坡的历史遗产——鞭刑”,休斯敦邮报,1994年5月6日)。
因为判处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监狱设立了固定日子,对判处鞭刑的犯人统一行刑,在该日将被鞭刑的犯人被要求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队等待行刑。
据一位前监狱工作人员在1994年接受采访时透露,在新加坡最严的樟宜监狱,鞭刑日定在每周二和周五。其他监狱也有各自的鞭刑日。比如1994年美国青年麦克.费伊受刑的女王镇监狱,鞭刑日是周四。当时包括费伊在内的一组受刑人有10人。 “我被从他的牢房带出来,带到一间等待室,等待室里还有9名犯人。”费伊自述道:“大约下午2点半,他们把我铐着带到一间大厅里等待受刑。”在叫到他的囚犯号之后,费伊就被带出去,到行刑区受刑了。
根据其他受过刑的人的回忆,有的说一组有10个犯人,有的说有20个。据此算来,排号靠后的犯人要等很长时间,尤其是当前面有犯人被判15鞭以上甚至最高的24鞭时。漫长的等待无疑加深了犯人心中的恐惧和忧虑。
比德(化名)曾因参与帮派犯罪在樟宜监狱受了10鞭,他在1991年接受新报记者采访时说:“那天早晨,我们约10个人被叫去体检。没人告诉我们为何体检,但我们心里都明白。体检之后,我们被带回牢房,心里就恐惧起来。我当时一直在想囚犯中不成文的规矩,受刑时决不能哭喊求饶。吃过午饭,休息了片刻,我们这群人就被带到鞭刑室。10个人都被命令在走廊上蹲下等着。等待受刑的感觉真可怕,我们都希望自己第一个受刑,赶紧结束这一切,这样至少不用看别人受刑自己心里害怕。”
另一个前犯人赛姆,曾因强奸罪被判15鞭,这样回忆:“入狱三个月后,我的鞭刑日到了。我们共20人在鞭刑室门外排队等着受刑,我们都穿着短裤和背心。我是6号。”
还有一个犯人阿沈,在描述鞭刑前的等待时说:“我吓坏了。我听说过鞭刑多么疼和鞭刑后的惨状。
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
这些描述得自新加坡法律协会制作的光盘“未成年人犯罪”,光盘中采用了几张鞭刑现场拍摄的真实照片(照片见本讨论组影集)。光盘中没有明确指出这是哪所监狱,据估计应该是樟宜监狱。麦克.费伊受刑的监狱是女王镇监狱,所以他的描述与此有出入。他在一次专访中说,他被带到一个露天的院子里,绑在一个刑架上,刑架被置于一丛热带植物之下,有植物茂盛的叶子将其四周遮住。(华盛顿时报,1994年6月24日)。这样的描述听起来不合情理,因为到过新加坡的人都知道,新加坡四季酷热,行刑者何必舍弃凉快的房间而在热乎乎的室外干这项“力气活”呢?但既然是费伊本人亲口说的,应该是真的。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鞭刑有一套完整的“仪式”。鞭刑不仅有狱警在场,还有高级监狱官现场发布指令。犯人受鞭刑是不让其他犯人看见的,但在现场有很多监狱官,包括典狱长,主管看守、几个其他监狱管教、狱医、男护士或者医务助理,当然还有鞭刑的执行狱警。
根据受过鞭刑犯人的回忆,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者会先在一个人体模型上练习、热身。
比德对他“被叫号”的经历是这么说的:“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是我都不会走路了,监狱发的T恤也完全被汗浸湿了。行刑的狱警在刑房练鞭的声音太吓人了。我被叫进屋里,看见房间里有6个人,两个警官,一个医生,还有三个是行刑的狱警。我还看见一束刑鞭。”
行刑者都受过特训。他们个个身材魁梧,肌肉虬结,有些是搏击或武术高手,段位相当高,不过官方消息称他们在挑选行刑狱警时,并没有对搏击段位做特殊要求。
麦克.费伊说,对他行刑的狱警“年纪轻,肌肉发达,非常矫健。”
赛姆回忆,对他行刑的狱警是“一身肌肉”。1995年英国卫报记者Maggie O’Kane采访了一位狱警,他才20出头,可是已经从鞭刑狱警的岗位上退下来了。(见“老虎的眼”, 卫报 1995年5月20日)
鞭刑官在上岗之前都要经过培训。培训由监狱主鞭刑官和狱医等人进行,目的据说是让这些即将执行鞭刑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在培训中,狱警通过鞭打沙袋、假人和香蕉树提高技能。鞭刑狱警在正式行刑时都不穿制服,只穿T恤,这是为了给肢体最大程度自由活动的空间。
一位前鞭刑狱警接受采访时说,他在60年代工作时,每打一名犯人给一新元补贴。他一次最多打过60鞭。到了90年代年,鞭刑补贴已经升到每名犯人10到20元不等,而且每月正常工资之外还有20新元奖金。(见《麦克.费伊受鞭记》Gopal957 Baratham著)
“痞子交易员”尼克.里森(搞垮巴林银行那位)说,鞭刑官都是经常练健身的彪形大汉,每打一鞭得到补贴两新元。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臀部。(监狱条例 132(2))受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衣服。
犯人脱光衣服后,狱警会要求他走到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以便捆绑。然后狱警命令他趴在刑架一侧有垫子的横梁上,将他的脚固定在刑架犯人一侧的底座上,手固定在刑架另一侧,这样,犯人就以臀部翘起等待挨打的姿势被绑结实了。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间会被绑上一个垫枕或者软垫,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犯人的肾脏。新加坡海峡时报1974年的一篇报道这样说:“犯人弯下腰,翘起臀部,准备接受刑罚。”
麦克.费伊说,“他们把我的衣服脱光,在我的腰上绑上一个橡皮条的垫子,裸着我的屁股。除了那个垫子,我身上一丝不挂。”(见1994年7月4日新闻周刊专访)
犯人的嘴不会被塞住。在1974年新加坡政府的记者招待会上,时任监狱局长的郭士力对此有一番详细描述,他说,犯人都怕受刑时会哭嚎,他们不愿意叫出声,在他们的观念里,受刑也要像条汉子,哭就太丢人了。所以他们经常要求被塞住嘴,当然这样的要求不会被满足。
当犯人被绑结实以后,鞭刑官就要就位了。他站在离犯人约1.5米处,用刑鞭调整位置。据郭士力说,找准站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站得太近,刑鞭的前部落在犯人臀部以外,就减轻了鞭刑的效果(中国古代小说里说行刑的狱卒受贿,“打个出头棍”,就是此意);如果站得太远,则刑鞭只能打到半片屁股。
一位高层狱警会站在一旁监刑,同时旁边还有狱医。
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狱方表示,之前关于“刑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中”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实用消毒剂擦拭过。
一位前行刑者在接受《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采访时特别指出刑鞭被水浸泡的部位只是前三分之一,这部分需要变得柔韧,好象一条鞭子;后三分之一是供行刑者手握的,需要坚硬,便于控制,所以是干燥的,不浸水。
鞭刑狱警就位之后,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一位狱警就开始“第一鞭”、“第二鞭”地报数,另一位狱警行刑。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30秒。有的时候两名狱警轮流行刑。
麦克.费伊回忆道:“有人喊了一声‘第一鞭’,声音很大,过了几秒,第一鞭就打下来了。”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香港南华早报1994年4月2日的报道中说,“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气执行”。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5ea赵哺觳玻越盼У阕敫鋈Γ刂爻鍪帧!?nbsp;
从各方面收集的资料来看,狱警出鞭的方式手法其实多种多样,并没有划一的标准。《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指出:“……有的狱警深吸一口气,转半个圈,准确出手并命中;有的助跑三步,借力出手;还有的喜欢原地出鞭。这都是行刑狱警的个人风格,就像(网球选手)有人喜欢发球上网,有人喜欢守在底线,有人打旋转球,有人截击扣杀一样。狱警可以挑选他们觉得顺手、便于发力的挥鞭风格,个人化的方式也能接受。”
郭士力称:“……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后一鞭会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我手下的小伙子们在练习时会用粉笔在假人的屁股上画上道——行鞭刑对出手时间和准确性的要求非常高,这与打高尔夫球道理一样。”
麦克.费伊描述受刑经过时说:“……行刑手没有助跑,只是向前快走了三大步助一点力。”从上文谈到的新加坡法律协会制作的光盘“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照片里,我们看见行刑者高高跃起,在半空中借下降之力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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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目击者和受刑者谈到过鞭刑的厉害。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的光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肤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印,然后涌出鲜血。”(见新加坡律师协会报告)
一位目击者说:“在第四鞭时,我看见血流出来了。犯人瘫软在刑架上,看得出来是痛彻心肺。行刑结束了。”(见“鞭刑——犯人最怕的刑罚”,新加坡海峡时报,1974年9月7日)
“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点血,”麦克.费伊说,“咱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见“麦克.费伊描述受刑及伤疤”,落杉玑时报,1994年6月26日)
新加坡监狱局曾对“鞭刑现场血肉横飞”的说法辟谣,但他们也承认确实有淤血和伤疤。这与一家新加坡官方媒体早前的报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报曾报道“每一鞭下去,都会有皮肉飞起来”,这显然是照搬1974年那个有名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说法。一位美国分析家认为,1974年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为了恐吓犯罪而故意夸大了。(见“新美关系仍是痛”,华盛顿邮报,1994年5月14日)
对这些描述当中的明显的矛盾之处的另一个解释是:因为这些叙述都没有明确犯人被打的鞭数,而区区几鞭和最高限24鞭的效果绝对不同,所以会有不同说法。因此当《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问一位前鞭刑官“到底会不会血肉横飞”时,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绝对会,因为屁股已经被打遍,没有表皮了,所以不管行刑官下手多么精确,肉都会飞出来。”(119页)。所以新加坡政府可以说,在麦克.费伊案件上许多媒体的报道都是夸大其辞,因为麦克.费伊的判罚只有六鞭(后来减为四鞭)。但这些不实之辞的始作俑者还是新加坡政府自己,当年郭士力局长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话正是这些消息的源头。
郭士力当时说道:“如果有一个受过合格培训的鞭刑官行刑,犯人整个屁股上99%的皮肉会破裂,受过合格训练的鞭刑官能让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避开已经破了的地方,这样能造成最大的痛苦却留下最浅的疤痕。”
新加坡海峡时报1994年4月8日报道:“鞭刑留下巨大的红色疤痕,终身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