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國也就是加入了申根協定的國家。
現已有德國、法國、義大利、奧地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芬蘭、丹麥、冰島共十五個歐洲國家執行《申根協定》。根據該規定:上述十五個國家可以為短期往返訪問的外國人簽發"申根國統一簽證",(以下簡稱"申根簽證"),得到其中一國的申根簽證,可前往其它申根國家訪問,無需其它簽證。這十分有利於我們出訪的簽證申請工作,但同时也要注意"严禁利用申根签证的便利搞公费旅游"。
"申根签证"的具体申请规定如下:
(一)只前往某一申根国家,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申根国或几个申根国前往另一申根国,应申办另一申根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申根国,应申办主要访问申根国(主访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申根国的签证,并要附上其它申根国带名单的邀请信,在签证申请表停留期限一项中必须将在各申根国停留的时间累加填写。
(四)无法确定主访国时,应申办前往的第一个申根国的签证。
(五)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不变,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六)申根签证不能逐个国家申办,须统一在某一申根国办理。
(七)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克进入其它申根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被其它申根国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