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之學是怎麼來的?

黃老學派產生于戰國中期,是齊國稷下學宮的一個學派。黃老學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學說的核心是“無為而治”、與民休息。西漢王朝總結秦朝驟亡的教訓,主張黃老學派的學說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將它運用到政治和法制實踐中,並取得顯著的成效。

黃老學派:先秦道家的一個派別。“黃”,指傳說中的黃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黃帝、老聃為學派的創始者,以“黃老之言”為學派的指導思想,故名黃老學派。

  形成和發展 :黃老學派形成于戰國時期,最初流行於齊國稷下學宮。它既講道德,又主刑名;既尚無為,又崇法治;既以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又強調“道生法”,要求統治者“虛靜謹聽,以法為符”,不受任何干擾,一切均以法律為準繩。史籍載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慎到、韓非等大都“學本黃老”,可見黃老學派帶有明顯的道、法結合的性質,而在法律思想上更多地傾向于先秦法家的主張。

  黃老學派的進一步發展,是在戰國末年到西漢初期的100多年間,特別是漢文帝和景帝統治的時期。漢初的新的封建統治者鑒於秦王朝“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以致被迅速推翻的教訓,大都喜好“黃老之術”,“改秦之敗”,實行與民休養生息的“無為”政治,以安定社會、恢復經濟、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一度造成了黃老之學盛極一時的局面。但這一時期的黃老之學具有新的特點。它強調清靜無為,主逸臣勞,寬簡刑政,除削煩苛,務德化民,恢弘禮義,順乎民欲,應乎時變,等等,即根據當時政治社會的需要,對先秦的黃老之學進行改造,使它成為兼“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而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滲透為主的結合。

  漢初黃老學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  具有不同于初期黃老的明顯特點,特別是在吸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所表現的若干特點: 主張“文武並用”,“德刑相濟”  先秦黃老以道、法並提,重點在於法而不在於道,不談儒家的“禮治”或“德治”。到了漢初,經過改造的黃老之學則既強調無為的道,力求“道勝”而“反于無為”,又在重視法的作用的同時,反復強調禮或德的功用,在德刑關係問題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主張。例如在湖南長沙馬王堆出土的《十六經》中就有“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後刑以齊生”的記載。《淮南子·泰族訓》也說:“仁義者,治之本也”;“民無廉恥不可治也,非修禮義,廉恥不立”。而他們知道,只講禮義也是不行的,所以說:“禮義獨行,綱紀不立”,同樣會招致“衰廢”的結果。因而“法度”又是始終不能忽視的。但是“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法令只能“誅惡”而不能“勸善”,所以他們認為,要“正上下之儀,明父子之禮、君臣之義,使強不淩弱、眾不暴寡,棄貪鄙之心,興清潔之行”,必須設立各級學校,用“五經”、“六藝”來對人們施行教化。總之,德和刑的兩手,各具用途,必須並重,使相濟為用;而在天下罷於兵革,人們剛從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煩刑的統治下解脫出來的當時,尤其應當首先重視德治,把刑罰放在第二位,即所謂“積禮義”而不“積刑罰”。這些觀點,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關係理論的翻版。然而它卻代表了西漢初期為鞏固封建統治在政治法律上所採取的基本戰略方針,使秦以來被貶抑的儒家思想,表現了新的活力。
 
  強調“明具法令”,“進退循法”  漢初黃老對秦代的尚武恃力和專任刑罰持批判態度,但並不否認法律的重要性,認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準繩”。統治者應“明法修身”以為治。“明法”就是立法要明,並且要明白宣達於天下。這樣就可以達到“無為”的境界。如果立法不明,朝令夕改,賞罰失度,本末倒置,煩而寡要,都可以危害到國家的命運。如果已經制定的法律秘而不宣,不使人們瞭解,知所趨避,以致奸吏得以乘機亂法,生殺自恣,同樣會造成嚴重的惡果。“明法”還要求執法要明,特別是要求國君“進退循法,動作合度”。因為,風俗的厚薄,世道的盛衰,取決於國君是否“口出善言,身行善道”。國君“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綱”。他的一言一動,影響及於天下國家,尤其應該執法、守法。執行法律好的要獎賞,違背規定的要誅戮,尊貴的人犯了法不應稍加寬貸,卑賤的人犯了法也不應加重處刑。這樣才算是伸張了“公道”,堵塞了“私道”。而這樣做的關鍵,在於國君“不為醜美好憎,不為賞罰喜怒”。即誅賞予奪,一律要以法律為依據,不能聽從皇帝一個人的決斷。這些觀點,和先秦法家的傳統觀點一樣,只不過最後歸結到“名各自名,類各自類,事猶自然,莫出於己”,要求做到“以無為為之”罷了。這正充分說明了漢初黃老所包含的先秦法家思想因素。

  堅持“約法省禁”,“務在安民”  漢初黃老學派認為,秦代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令煩苛,刑罰暴虐,妄誅輕殺,“苦民傷眾”。這和從前的“聖君賢臣”立法設刑在於“興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亂”的宗旨截然相反,必須加以改變。因此他們指出:“為治之本,務在安民”。要安民,便必須依靠法律來“禁暴止邪”,以保護善良。只是法令必須簡易,刑罰必須寬平,即所謂“治國之道,上無苛令,官無煩治”,不可像秦代那樣“置天下於法令刑罰”之中。在他們看來,“事逾繁而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益設而敵人逾多”,所謂“刑罰積則民怨背”,秦代一切“皆有法式”,結果釀成國破人亡的悲劇。他們認為,要使社會安定,就要像從前的“聖君賢臣”那樣:一切求其“合於人情而後為之”,“漠然無為而無不為也,澹然無治而無不治也”,也就是返于自然。

  要求“刑不厭輕”,“罰不患薄”  在刑罰的具體運用方面,漢初黃老所持的觀點和先秦法學的重刑學說,尤其是發展到了極端的秦代重刑學說,是迥然不同的。他們反對李斯主張“深督輕罪”和所謂輕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論,認為“秦以刑罰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重刑理論非但沒有幫助秦代統治者治理好國家,徒然使“刑者相半於道,而死人日積於市”,天下愁怨,群起反叛。古者“聖人”之治,“設刑者不厭輕,為德者不厭重,行罰者不患薄,布賞者不患厚”,這樣便可以獲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統治者執行誅賞,務必十分慎重,“與其殺不辜”,“甯失於有罪”;切實消除“無罪見誅,有功無賞”的現象。漢文帝(前180∼前157在位)“論議務在寬厚”,景帝(前157∼前141在位)要求“治獄者務先寬”,並且先後命令廢除肉刑、減輕笞刑等等,文帝在命令廢除“收律”和“相坐法”時指出:“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犯罪的人既已論處,還把他的父母、妻子、兄弟及其他沒有犯罪的人牽連進去受罪,這是法不正,罪不當,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晁錯也強調要做到“罪大者罰重,罪小者罰輕”,才可以稱為“平正”。這些都體現了當時在黃老之學指導下的刑罰思想。它立足于道家的“無為”,卻和儒家的“仁政”觀點有很多相通之處。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起了特殊的作用:首先,它為兩漢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使劉漢王朝建立之後,在立法設刑方面,明確地以改變秦代暴政、要求寬簡刑罰、除削煩苛的思想為指導。其次,它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統治轉變為西漢中期及以後儒家法律思想的統治,發揮了過渡性的橋樑作用,為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創造了前提。因而深入探索和發掘黃老學派,特別是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對於中國封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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