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緝同志:
我是一名打工者,長年在外地打工,打工地一家煙花爆竹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遠近聞名。今年8月,我母親過70歲大壽時,我就從打工地買了少量煙花爆竹乘公共汽車帶回家鄉。誰知,所乘公共汽車行駛至離家鄉不遠的鄰縣時,鄰縣公安交警人員上車檢查中發現了我所攜帶的煙花爆竹。後來,鄰縣公安部門決定沒收我所攜帶的煙花爆竹,並處罰款200元。其實,逢年過節時,從我所在的打工地買煙花爆竹乘公共汽車帶回來的人比較多,我還沒聽說有人被處罰過,不知鄰縣公安部門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物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梁回
梁回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运输问题。烟花爆竹属于高危险品,一旦在公共场所意外爆炸,很可能引发恶性事故,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类似教训十分深刻。因而,国家加大了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管理力度。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该条例第41条同时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你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违反了法律规定,邻县公安部门对你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