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及華僑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關規定

1.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結婚、離婚、重婚。
(1)結婚的條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我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一律適用中國婚姻法的有關結婚條件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以及正在勞教和服刑的中國公民不准與外國人結婚。
(2)結婚程式。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
华侨、港澳同胞与中国(内地)公民结婚、复婚、离婚,其中并无涉外因素。凡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内地的,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双方必须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到国内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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