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第360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將從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時,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置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过程与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另外,《实施条例》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