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定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區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