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因公出國的期限有無規定?


1.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其公派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的變化而變化,仍須遵守國家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

  2. 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一般不得改變。個別人員如確有特殊需要要求改變身份(如在美國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改變為研究生),應由國內派出的主管部門(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嚴格審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極少數。其學科專業確屬國內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针对近一段时间公派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确保我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大科学工程建设和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2002年3月18日所务会议决定,重申以下规定:

一、经所务会批准确定的公派出国项目,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别、行程及出国时间。

二、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回国的须事先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公费资助出国项目未执行到期提前回国的,须按照规定核算未执行期间的资助数额如数交还资助单位,或用作下一次出国费用。

三、获得国外或其它资助,达到院公费资助标准的,不得再领取公费资助。先获得公费资助后又得到国外或其它资助的,须按照规定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了公费资助,则须将其它资助缴所里,或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为研究课题购买设备或材料;如选择了其它资助,须如数交还公费资助。

四、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乘坐飞机,执行近物字 〔2001〕 36号文件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五、出国人员确定出国计划后,应尽早预订机票,确定出境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所办。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所办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办以报到日期通知人事教育处恢复其所内工资。

七、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交还护照。我所已发生过3起因回国后不及时交还护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再次出国手续的情况,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八、国家不允许同时持两本护照(包括因私护照)。

九、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结清财务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办提交“出国工作总结”,所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组织报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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