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一詞由來及職責

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外交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繫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

職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關係的發展,增進相互瞭解。
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護照等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目前,中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60多个(总)领事馆。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