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需要辦理公證?

由於公證的作用在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公證證明又具有法定證據、強制執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則所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辦理公證。當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務是必須辦理公證的:

1、公民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所需要的有關出生、學歷、經歷、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係等需要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2、我国公民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继承财产、接受赠与、索取赔偿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3、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贸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输出劳务、投标以及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索赔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务。这些法律行为或事务主要包括:涉外收养、贷款抵押、招标投标、拍卖、商品房的对外销售和租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等;

5、按照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惯例,某些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诉讼之前的证据保全等;

6、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纠纷出发,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纠纷的协议或事务应该办理公证。如各种财产或产权转让协议、各种合作、联建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各种声明、承诺等;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为更加规范、合法,采取公证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当事人应该提倡或选择的,如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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