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護照變更手續

1、申請延期

持照人在護照有效期期滿前6個月之內,可申請延期,無須提交證明材料。特殊情況(如有效期不夠外國簽證期限的)可持有關簽證證明提前申請延期。超過有效期的護照為失效護照,不辦理延期手續。

2、申請換發、補發

護照因己延期兩次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 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申請換發,無須提交證明材料。護照遺失的,在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報失證明並登報聲明護照作廢後,可申請補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变更出境事由

公安机关颁发护照时都附发出境登记卡。该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除“定居”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短期出境”。

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获团体旅游签证凭前往国的团体旅游签证换领出境卡,获得其它签证的无须换发出境登记卡即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凭前往国的长期定居签证及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的证明,办理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4、变更前往国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要求变更前往国的,依照前面第二、三、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者,除己在国外居留的中国公民申请护照延期、换发或补发手续的外驻外使、领馆办理外,其他手续均由持照人向户口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省直单位管辖人员向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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