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關係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
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係即成立。
除以上兩種人的收養以外,社會上的收養,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的送養,都可以按照第二種或第三種形式辦理收養手續,不論是採取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所簽訂的協議都應符合《收養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