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 換發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換發護照:
1、在護照有效期滿前6個月之內;
2、護照有效期內簽證頁用完;
3、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4、护照被损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再换发);
5、护照被涂改,已接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处罚,处罚执行终结三个月后;
6、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 补发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1、我省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
2、我省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
二、申请手续
(一) 申请换发护照
1、提交《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光学照片(规格48×33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 交身份证、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和个人资料页),交验原件;
3、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二)申请补发护照
1、提交《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照片(规格48×33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我省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和个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我省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说明、身份证、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和个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资料以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
三、受理、审批以及证件的签发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受理、审批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公民的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临时回国在我省申请换发护照或遗失护照要求补发的,由就近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批。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换发护照申请后,将申请人资料录入并传输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的,受理部门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管理网络后由制证中心制证。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护照过期,凭原护照和在定居国的定居证明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护照,若所持护照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到省公安厅或就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由审批机关发函到签发护照的驻外使、领馆核查属实后给予换发新护照。
2、中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从国外到了台湾,逾期居留且护照过期了,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联系(打电话或写信),申请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然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经香港返回内地。1f3a
参考文献:http://www.gdcr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