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又稱“限期離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
離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佈,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佈,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
離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佈,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佈,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
在我國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而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领)事馆押送回国。
驱除出境的适用十分有严格的规定,他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刑事处罚考虑,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