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礦權應辦理哪些手續

採礦權申請人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前,應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設立礦山企業的採礦權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取得該企業名稱使用權後,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到相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設立礦山企業的採礦權申請人持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礦區範圍的批復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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