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交驗戶口名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和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關於出境事由的證明,《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一)出境定居,須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实施细则》还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关于入境,《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公安部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