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及華僑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關規定

1.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結婚、離婚、重婚。
(1)結婚的條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我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一律適用中國婚姻法的有關結婚條件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以及正在勞教和服刑的中國公民不准與外國人結婚。
(2)結婚程式。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中國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離婚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由我國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2、涉及華僑、港澳同胞的婚姻
華僑、港澳同胞與中國(內地)公民結婚、重婚、離婚,其中並無涉外因素。凡婚姻締結地在我國內地的,完全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但雙方必須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做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有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到國內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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