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礦權應辦理哪些手續

申請礦權應辦理哪些手續



採礦權申請人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前,應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設立礦山企業的採礦權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取得該企業名稱使用權後,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到相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設立礦山企業的採礦權申請人持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礦區範圍的批復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礦山企業開發建設和礦產資源開採活動。
已設立的企業申請採礦權,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到相應的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取得劃定礦區範圍的批復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持換發的營業執照和有關文件,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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