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的申請人可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1. 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指:協定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係,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包括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再就業,或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且仍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指:按全國企業兼併破產計畫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注:國有企業是指按新府〔1999〕26號文納入財政口徑的市屬國有企業)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中發〔2002〕12號下發(2002年9月30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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