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上海市居民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需分別攜帶以下證件、材料:

(一)上海居民

本人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本市居民有《社會保障卡》的也同時帶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到登記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表)。

(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三)華僑:

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四)外國人: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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