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華僑、港澳同胞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專門發佈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自願在國內或內地結婚的,雙方應到國內或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國內或內地公民須提供的證件為: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的證件為:1、我駐該國的使、領館頒佈的本人護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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