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國外不法滯在過(簽證過期)、現在辦國際結婚後、能不能再辦護照出國、望指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和十四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如果你不屬於上面情況,那是你可以辦到證件.當然你也可以到辦證機關試試,或許辦證機關沒有你的不良記錄.
以上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