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哪些條件可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關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遺失,損毀了婚姻證件的,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核發現申請人有下列兩種情況的,將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

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補領結婚證或者補領離婚證條件;
二、申請人在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喪偶、重婚發生改變。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一、當事人是向原頒發結婚或者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雙方當事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二、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其婚姻關係狀況沒有發生改變;

三、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領婚姻登記證並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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