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哪些條件可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關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遺失,損毀了婚姻證件的,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核發現申請人有下列兩種情況的,將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

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補領結婚證或者補領離婚證條件;
二、申請人在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喪偶、重婚發生改變。

申請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当事人是向原颁发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其婚姻关系状况没有发生改变;

三、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婚姻登记证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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