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並負責墊付費用,事後向被遣返人員追償。

第十三條參遊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對以自費出國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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