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工證?

勞工證的法律意義何在呢?這就要從美國移民法的立法精神談起了。美國是個移民國家,從來都需要也吸引著來自世界各地的各行各業的人士。因此,在制定移民法過程中,美國一方面要考慮如何吸引世界各地的出類拔萃之輩移民美國,以便有利於美國的未來發展。與此同時,美國也要注意防止外國勞工尤其是美元技術的勞工大量湧入美國,衝擊美國的就業市場。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勞工證就是保護美國勞工的有效機制。因此,根據美國移民法第212CA(5)LA款,勞工部在審批每一件勞工證申請時都必須認定:

1、在提出勞工證申請時,沒有合格的(QUALITIED)美國工人存在、願意並且能夠(AVAILABLE, WILLING AND ABLE)從事雇主為外國申請人提供的工作;
2、雇傭該外國申請人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勞工的工資和工資條件造成負面影響。

為此,雇主在提出勞工證申請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首先,雇主支付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美國同事。不僅工資不能低,勞保、休假等福利也必須一致。
2、雇主在提出申請前,必須表明願意雇傭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美國公民及永久居民)。因此,雇主要證明確有工資空缺,並會招以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這就意味著如果勞工證的外籍受益人為公司的投資者或者是公司老闆的親屬,或者對公司的決策具有影響力,其勞工證的申請一般都無法得到批准,因為勞工部不相信雇主會舍其而雇傭毫不相干的美國人。

申請勞工證的其他條件還包括:

3、所提供的工作地點在美國。這意味著提出申請的雇主應有一處美國的工作地點供求職者聯絡。然而,外籍受雇人員並不非得在美國境內上班。有案例表明,即便外籍工作人員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時間高達百分之六十,其申請依然可以得到批准。
4、工作必須是全日制的。

一般說來,全日工作意味著每週不低於三十五小時。然而,每週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則會被視為額外的條件或不適當的工作條件,因為超時工作會對美國的工人工作條件造成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合同工不能視為全日工作。相比之下,即令支付的工資是已傭金形式支付,如果雇主能夠保證支付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同類工資的普通工資,這類工資也被視為全日工資。

一個工資能不能算作全日工作往往視具體工資及其雇主的條件而定。對於已經在同一公司半工上班的人來說,雇主應說明工資職責發生變化,現在需要全日制的工作人員。

5、工作必須是長期的。這意味著雇主在提出申請時,無意在未來特定的日子解聘受益人。同時,所提供的工資也非季節性、間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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