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可以辦理公證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市轄區也可設立公證處。因此辦理公證可以到公證處辦理。

除公證處以外的法律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都不具有辦理公證的許可權。

此外,我國駐外國大使館、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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