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費的繳納與減緩

根據專利法規定,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它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實施細則對此作了具體規定,現就申請費說明如下:

1.

申請費 發明專利申請費:900元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
印刷費 50元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授權時繳納。
附加費 (i) 專利申請說明書包括附圖在內超過30頁的,從第31頁起應按照每頁50元繳納申請費附加費,超過300頁的從第301頁起每頁繳納附加費100元。
(ii) 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超過10項的,從第11項起每項應當繳納申請附加費150元。

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足申請費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可以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付申請費。匯付時,應當在匯款單附言欄或信匯單第四聯後面粘貼繳款單,在其中寫明專利申請號、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各項金額,未寫明申請號和/或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通過銀行使用電子聯行(衛星傳輸)方式匯付申請費的,應當要求銀行在費用用途欄目中寫明申請號和費用名稱(如果申請人不明確提出要求,銀行一般不予填寫),但這種要求銀行要按照拍發電報專門收費;未寫明申請號和/或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銀行匯付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海澱支行北太平莊分理處。
戶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
帳號:0200010009014400518

郵局匯付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六號(100088)。
收款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2.

向專利局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代辦處郵寄申請文件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費用繳納通知書以後再繳納申請費。但是繳納申請費的日期最遲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足申請費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3.
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代辦處匯付費用的,若匯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規定的,以銀行或郵局的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15天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提供證據的以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得使用電匯,否則視為未辦理繳費手序。

4.發明專利申請費9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

(2)印刷費:發明專利申請費除基本申請費以外還包括檔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需繳納公佈印刷費。

(3)附加費:
(i)專利申請說明書包括附圖在內超過30頁的,從第31頁起應按照每頁50元繳納申請費附加費,超過300頁的從第301頁起每頁繳納附加費100元。
(ii) 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超過10項的,從第11項起每項應當繳納申請附加費150元。
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也是申請費的一部分,所以繳納公佈印刷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處理是與申請費相同的。
(4)優先權費: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後2個月內按照要求的優先權項數繳納優先權要求費,逾期未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提出。

5.發現有差錯的,應當在7天內向專利局陳述意見,說明出錯原因和正確的資料。陳述意見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表格(意見陳述書)。若差錯責任是申請人的,以提出意見陳述書的日期為繳費日,責任在專利局的(申請人應提供證據並經專利局核實)以原費用匯出日為繳費日。

向專利局面交費用的,應當在專利局開出發票後核對發票開列的全部專案,發現有誤的,應要求專利局當場改正,認為沒有錯誤的應當在發票繳費人欄目上簽字。

6.未繳納或繳足申請的後果

申請人從申請日起兩個月之內未繳納,或未繳足申請費(包括檔印刷費、說明書及權利要求附加費)的,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雖然繳納了申請費,但手續不當,如:繳費單上所列項目不全或有差錯,或者沒有附繳費單而造成所繳款項掛賬或者退款的,均視為未繳費,專利局按未繳申請費處理。

7.其它各種費用不能減緩。

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請求減緩的,申請被批准後可以一併減緩上述五種費用。在申請之後請求減緩的只能請求減緩除申請費以外的尚未開始交納的其它四種費用。除申請費以外,減緩其它費用應當在該費用應當繳納的期限屆滿前2個月提出。

請求減緩的,應當提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制訂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個人應填明年收入,多個申請人時填明每個人的收入,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證明。

單位請求減緩的,應當寫明理由(企業還應寫明盈虧情況)並附具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費用減緩請求由專利局審批。個人申請最多批准減緩85%,兩個人以上或單位申請最多批准減緩70%。提出減緩請求的,可按已批准的減緩數額繳費(個人繳15%,單位或兩個人以上的繳30%),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不同意的,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專利局規定的期限,被繳不足部分。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後,應當補繳減緩的費用。

8.退款

申請人多繳、錯繳或者重繳專利費用的,在繳費之日起一年內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提出的,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核實後應當退款。超過一年以後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請人繳納了某種程式的費用,但事實上該程式未啟動的,也可以請求退款,但申請費是不能退款的。例如,申請人繳納實質審查請求費以後,在實質審查以前已經撤回申請或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可以請求退回實質審查請求費以後,在實質審查以前已經撤回申請或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可以請求退回實審費。但是,因為繳納申請費不足,申請被視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還已經繳納的部分申請費。因為申請程式已經從受理開始,申請被受理後也獲得了作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基礎的權利以及其它權利,而且申請程式也在申請被視為撤回時終結。

辦理各種沒有期限要求的手續,若手續被視為未提出的,除著錄專案變更手續費以外,其它手續費可以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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