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辦哪些手續,需要什麼證件和證明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持護照) 身份證或戶口本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出證內容要全,並注明不能持原件的原因) 3.婚姻狀況證明 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不定期須持出國前的未婚公證書。 國外所出證明材料,須提供中文翻譯件。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可帶可不帶) 由本市指定的婚檢醫院出具。5.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近期合影照片3張(黑白、彩色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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