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機構能否自主對外擔保?中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在哪些情形

中國境內機構能否自主對外擔保?中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在哪些情形下無效?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向我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留置和定金由於其擔保方式的特殊性,不包括在內。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由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目前,我國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外匯。境內機構為外商投資的股本貸款提供擔保,為合營企業對外貸款提供擔保形成外商投资按贷款担保方式偿还,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地形成了中方债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境外的债务人向境内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可能形成境外的债务人向境内企业转嫁风险的方式,同样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国境内企业不能自主对外担保。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对外担保的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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