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姓名更改?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人,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准變更姓名。姓名更改後,仍應將原名作為曾用名在居民戶口名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上保留,以備日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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