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華僑、港澳同胞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專門發佈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自願在國內或內地結婚的,雙方應到國內或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國內或內地公民須提供的證件為: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的證件為:1、我駐該國的使、領館頒佈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有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3、若華僑是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地區),則華僑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對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由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瞭解情況後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由國內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保證,以及由本人出具無配偶書面聲明。對屬此種情況的華僑與國內公民的結婚,縣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方能予以結婚登記。 港澳同胞的證件為: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我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3、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若申請人為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可不需上述2、3兩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需持有在國外或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當事人若是離過婚的,還需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原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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