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是什麼制度?

泰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君主立憲制國家。
現行《憲法》於1997年9月27日獲立法議會通過,同年10月11日頒佈實施,是泰國第16部憲法。新《憲法》規定泰國實行以國王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國王為國家元首和王家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神聖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責或控告國王。國王通過國會、內閣和法院分別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國會為兩院制,分上院、下院,均由直選產生,立法、審議政府施政方針、國家預算和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為其主要職能。政府總理來自下議員,由不少於2/5的下議員提名,經下議院表決並獲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由國會主席呈國王任命。總理在解散議會前需得到內閣批准並報國王審批;在不信任案辯論期間不得解散議會。內閣成員共36人,下議員擔任內閣職務須辭去議員資格,閣員上任、卸任須申報並公佈個人財產。上議員不得隸屬任何政黨,不得擔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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