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需要啥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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