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護照遺失及其程式

遺失護照的公民應首先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報失證明,到我處登記備案後到《首都公安報》上聲明護照作廢,而後按以下幾種情況申請補發護照:

一、已在國外定居、學習、工作,並持有相應的有效居留證明的人員,在臨時回國期間遺失護照的,憑北京市戶籍證明及有關證明並填寫出境申請表補辦新護照不能提供國外有效居留證明的,按首次申請護照的程式辦理。

二、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國(境)即將護照遺失,且申請補發的護照與遺失護照的出境事由及前往國家完全一致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填写申请表,凭本人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补领新护照。

三、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即将护照遗失,申请补发护照时,如果出境事由或前往国家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护照的程序办理。

四、在短期出国(境)期间遗失护照的,回国以后,可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境外警方的报失证明,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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