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機構能否自主對外擔保?中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在哪些情形

中國境內機構能否自主對外擔保?中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在哪些情形下無效?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向我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留置和定金由於其擔保方式的特殊性,不包括在內。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由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目前,我國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外匯。境內機構為外商投資的股本貸款提供擔保,為合營企業對外貸款提供擔保形成外商投資按貸款擔保方式償還,將導致外債風險轉移給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加大了中方的籌資成本和風險,直接或者間接地形成了中方債務,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境外的債務人向境內的債權人提供擔保,可能形成境外的債務人向境內企業轉嫁風險的方式,同樣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中國境內企業不能自主對外擔保。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對外擔保的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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