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對最低車速有什麼限制?

:“高速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的,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但就低限進行處罰。”這是甘肅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近日作出的規定。與此同時,交警總隊與省交通廳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建議適度調整限速標準。

甘肅省不少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收“高速費”走“低速路”之事,經報導後,全國上百家網站、報刊予以轉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3月15日,记者与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赵聚忠进行了交流。3月16日,甘肃省交警总队副队长刘继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公路上的限速标志,是公路建设部门根据道路线形、所用材料等规定设计的理论时速,即设计车速,分为120、100、80、60公里/小时。对于交警部门来说,还有个管理车速,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设计车速与管理车速都是交警处罚是否超速的法律依据。

由于甘肃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小、密度小,80公里的设计车速有些低,“安全”的作用是起到了,但“高效”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因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决定,在对超速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掌握上,结合甘肃经济发展和驾驶员的接受能力,现执行以下标准: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上,小型客运车辆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大型车辆超过每小时80公里的,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小型客运车辆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大型车辆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按严重违法行为处理,但就低限进行处罚。

对于以往“超速50%罚款200元 2000元”的标准,刘继发也觉得“有点高”,而且考虑到法定幅度上下额度相差较大,交警在进行罚款处罚时,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随意性,出现“讨价还价”,“像自由市场”,有损交警形象,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去年11月25日省人大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或者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另外,部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不全、不系统,导致执法依据不‘硬’。”刘继发说。交通标志往往“有限速没有解除”:限速路段到底有多长,到什么路段可以解除限制,标志上大都没有说明。有些地方出现减速标志,但为什么减速,也没有说明。因此,交警总队将与交通厅进行沟通,完善交通标志,在路段入口处标明最高限速,路段内的桥梁、弯道、隧道、陡坡等则另行限速。

对于群众反映的偷偷测速的问题,刘继发说,甘肃省高速公路测速基本上是明的,尤其在实施雷达测速后。交警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安全、高效,真正为老百姓安全服务。对于少数交警偷偷测速,“站在暗处抓几个人”,刘继发认为这是执法方式问题,但有“为罚而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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