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跌入深坑,損失誰來賠償?
問:2000年12月17日上午,我到某大學藝術教育中心為孩子領取鋼琴考級證書,因該樓大廳一通道旁正在安裝修繕地下設施,現場雜亂、通道堵塞,既無設置明顯的禁行標誌,又未採取其它安全措施,使我跌入道旁一池中,撞斷三根肋骨並造成脾腎損傷,我該採用何種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路旁、通道上进行施工,对于公共交通有一定的危险,而一般人在这些地方通行时,如果没有特别的提醒,很难会注意到正在进行这些施工活动,非常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法律要求在这些地点进行可能给行人造成损害的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损害他人。
如果施工人没有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权向其大学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由该大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