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和52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確實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燈,並採取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必須迅速報警。如果故障是發生在夜間,駕駛員必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另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於此問題也作了更明確、細緻的規定:機動車行駛離開行車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当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时行车人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者其他通信设备报告交通警察。为了保护行车人和他人的安全,本法还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不能自行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或者雇佣其他在高速路上的通行的车辆拖曳牵引。